賣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稅如何計算與申報?

申報財產交易所得,係依據出售房屋所在地處所位子以核定契價乘上不同百分比來計算.

契價:契稅單上之核定課稅現值(通常在30萬~60萬之間)x百分比---鄉鎮8%   縣轄市10%   省轄市13%  高雄市18%   台北市25%=財產交易所得   所以不會很多啦!

例如:出售板橋市房屋一棟核定課稅現值560000x10%=56000----併入所得課稅,稅率13%所以=7280元-----應納綜合所得稅

一般來說,出售房地產除非虧本嚴重,不然直接由國稅局核課財產交易所得,因為課的金額不是很多.

提供成本查核係申報財產交易損失用的,如果買入賣出的私契(實際成交價格)都保存完整且是虧損,當然可以列舉損失.

Source from: http://idc.twbbs.org/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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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duncan010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